告知函
尊敬的当事人:
为预防纠纷,减少诉讼,保障您的合法权益,保证公证行为的客观、公正性,请您注意:
1、如您的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、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请向公证人员申明并在《公证申请表》中予以注明。
2、您所申办的公证事项如存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,或超出本处的职权范畴,将被拒绝。
3、如您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有疑义,请根据公证人员的要求予以补充或提供线索以备核实。
4、本处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为您出具公证书,但基于以下第 项原因,期限将自该原因消除后开始计算。
(1)不可抗力;(2)您需要补充证明材料;(3)公证人员需要核实有关情况;(4)需要邮寄副本。
5、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,您的申请被受理后,可能被审批人退回,此时本处不能为您出具公证书。
6、如无法定之例外情形,请您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收取公证书,否则责任自负。
7、如您对公证书有异议,请自收到公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,向本处申请复查。
8、如因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诉诸法院的,需要本处释明的,请向法庭申请本处出庭作证,否则本处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您应当向本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,提供真实、合法、充分的证明材料,否则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,您可能触犯如下刑律: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条规定,“伪造、变造、买卖或者盗窃、抢夺、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伪造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的印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伪造、变造居民身份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2、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、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、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规定,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、学位证明的行为,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,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。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、学位证明而贩卖的,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。
3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,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,购买、出售、使用伪造、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,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,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。第十八条规定,伪造、变造居民身份证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4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,(1)伪造、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、证件、证明文件、印章的;(2)买卖或者使用伪造、变造的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、证件、证明文件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申请人已经知晓前面所告知的内容,现出于申请人真实的意思,签署如下承诺:
1、保证向公证人员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;
2、保证向公证人员提交的证明材料所证明的内容真实无误;
3、保证向公证人员所作陈述真实无误。
如上述承诺失实,无条件同意公证机构:
1、撤消据此出具的公证书;
2、公证费不予退还;
3、向本人单位和家庭通报;
4、在本人户籍所在地、住所地的媒体上发布包含谴责性内容的公告;
5、如触犯刑律,向公安机关举报。
本承诺不可撤销。
签署人:
年 月 日
注:
(1)如您对申办的公证事项中自己所享有的权利、承担的义务以及该事项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不明,可要求公证人员进行说明;
(2)您可要求公证人员对您所申办的公证事项所涉及的法律规定、法律术语、法律文件等进行解释;
(3)公证人员可能会根据取证需要对您进行拍照并存档,如您有异议请予以申明;
(4)本告知函在您阅读签署之后,将由本处存档,如您有异议请予以申明;
(5)请仔细阅读本告知函以及办证所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件,如您不能阅读,请告诉公证人员,由公证人员向您宣读。
(6)如您对本告知函或办证所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件存在异议和疑义,请勿签署。
山东省烟台市蓝海公证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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