蓝海——遗嘱公证
遗嘱公证,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、合法性的活动。遗嘱公证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。
办理遗嘱需要提供的材料:
1.遗嘱人的身份证件、婚姻状况证明。
2.遗嘱涉及的财产证明(若曾经立有夫妻财产约定的,请携带相关文件)。
3.遗嘱文本拟稿。
4.因实际情况特殊性,公证人员审核后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、材料。
温馨提示:
•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,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,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。如公证员认为遗嘱人的遗嘱能力存在缺陷,可以不予受理。如当事人坚持要求办理公证,公证员有权要求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遗嘱人民事行为能力证明。
•此前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,现要撤销原遗嘱公证的,应当在原公证处办理。
•我国遗嘱有多种法定形式:公证遗嘱、自书遗嘱、代书遗嘱、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(有关区别可详见《民法典》)。
•不会写字的申请人请携带私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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